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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例

【成功案例】朱斌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委托人成功争取赔偿

来源:凯发.com    发布时间:2024-04-11 00:18:40

  被上述人深圳某电器实业公司与A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事,经过朱斌律师的仔细地了解案情,依据相关陈述和材料制定辩护方案,成功驳回上诉人诉讼并为委托人争取到相应损失补偿,强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以《城乡规划法》第40条认定涉案《高压、低压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4条和深圳市相关多部门发布的深交【2018】342号规定,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从一审查明的《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备案管理名录》深人环规【2018】1号规定内容看,本案充电桩项目无需审批或者备案。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深圳特区经授权的部门规定,A公司与某达公司就案涉充电桩场站临时建筑而签订的《高压和低压施工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高压和低压合同》无效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A公司的以上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涉案的充电高低压施工合同,进行有关的工程建设。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该工程建设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充电高低压施工合同无效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应根据双方对于合同无效承担的过错责任来确定各方在合同无效中的相关损失。本案中,某达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其对涉案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实施工程的证据,以证明其因涉案工程产生了相关损失。由于涉案工程在一审诉讼前已经被A公司拆除、损坏,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任达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因此,一审根据任达公司实际施工的时间占合同工期的天数,以及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程度,确定A公司赔偿任达公司的相关损失,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院已经认定双方签订的充电高低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A公司的第一项反诉请求应予以驳回。关于A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一审在判决A公司赔偿某达公司损失时,已经将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扣除,故A公司要求某达公司退还相应工程款的请求应予以驳回。a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部分得到支持,本院完全同意一审的处理意见,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朱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深圳市罗湖区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就业创业指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秘书长、南极圈/中友会/前海厚德创业导师,曾先后担任深圳市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中国水务集团专项法律顾问和华润深国投信托专项法律顾问。

  朱斌律师执业十余年经办各类争议解决案件过千宗,擅长离婚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优秀的出庭辩护技能、严谨细致的证据分析、精彩有力的辩护词赢得了客户以及公检法的一致认可。

  在公益方面,朱斌律师作为专家嘉宾,热情参加普法活动,提供了百余场法律专业授课!以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服务委托人的理念,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