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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匠 档 案滥伐林木罪裁判依据汇总——环境资源犯罪研究

  伐木犯罪一直是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类型。从《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披露的数据看,全国法院2020年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7641件,审结37783件。其中,滥伐林木罪占比高达19.1%,慢慢的变成了环境资源犯罪中排名第一的罪名。

  基于此,笔者整理了滥伐林木罪基础法律问题的解析,汇编了滥伐林木案件中常用法律和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裁判依据,以供团队办案研究参考。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不包括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需要注意的是:滥伐属于自身个人所有的林木的,也可能成立本罪。因为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

  滥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200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如下情形: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同时,根据2004年最高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以外,属于上述第1项“未经林业行政主任部分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不要求出于特定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出于过失,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1.数量较大的,符合基本法定刑档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根据刑法第345条第4款、第346条的规定,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00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了滥发林木罪“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1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量刑。

  ● 第345条第2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354条第4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 第346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式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数种的出材率。

  ●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最大的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地区的真实的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怎么样去使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 二、根据《中华人民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身个人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来得到的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注:此处为1979年刑法第六十条,其规定内容对应现行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第七十三条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任部分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1.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借鉴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裁判摘要】 滥伐林木类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按受损林木倍数补种树木用于生态修复的,可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在界定违法来得到的时,应严格区分违法来得到的和合法财产的界限,行为人尚未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行为即已依法取得的财物不属于违法来得到的。行为人滥伐林木前已对林木享有所有权的,该林木不应认定为违法来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