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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毁林等案件中被毁林木价值指导价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指导我区林业执法工作,规范处理毁林等案件,为被毁林木经济价值的认定提供相关依据,经林业局林业执法领导小组召集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局党组会议同意,在毁林等案件中被毁林木价值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根据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1999〕190号”函的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政办〔2013〕20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森林资源真实的情况对森林火灾、毁坏林木案件中,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的林木价值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杉木560元、松木390元、阔叶树145元、桉树(速丰林)197.5元、珍贵树种按当年市场行情测算(详见附件:表3)。幼林的林木价值按营林成本的具体标准做计算,每亩前三年的造林费杉木1150元、松木1060元、阔叶树1250元,四至十年管护费每年20元;珍贵树种每亩前三年的造林费1910元,四至二十年管护费每年20元;桉树(速丰林)每亩前三年的造林费860元,四至六年管护费每年20元。

  二、盗、滥伐林木案件中原木出材率折算根据2016年11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人民检察院、龙岩市林业局、龙岩市森林公安局会编的《生态资源执法手册》中规定龙岩市林木出材率杉木65%,松木75%,阔叶树50%,综合出材率62.5%。

  原《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毁林等案件中被毁林木价值标准的通知》(永林〔2017〕133号)文件,自行作废。

  为了更好地指导我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处理毁林等案件,为林木经济损失的参数提供相关依据。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毁林等案件中被毁林木价值指导价的通知的通告》,现就起草事宜说明如下:

  一是目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毁坏等案件中被毁坏林木价值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数、标准。

  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我省被列为全国生态文明实验区,我区在积极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森林资源保护上更应给予积极推进。

  为了更好地指导我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处理毁林等案件,为林木经济损失的参数提供相关依据。2017年9月5日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毁林等案件中被毁林木价值标准的通知的通告》(永林〔2017〕133号)文件,其有效期限为二年,目前时效已过。由于木材销售价是动态的,拟根据《龙岩市永定区林业总公司关于调整木材销售价格的通知(2019)-01》(永林总〔2019〕34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对“被毁林木价值指导价”做相应的调整。

  2020年3月13日,由林业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林业局党组提交了毁林等案件中林木价值指导价作出调整的建议,同时在党组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会议同意由政策法规股按照当前木材市场行情报价对被毁林木价值指导价作出调整,并重新起草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以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印发(含正文、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实施。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16日 林函策字[1999]190号):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和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其中: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行情报价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销赃的价格计算。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可按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实际支出确定,也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地真实的情况确定。

  (二)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2013年12月16日 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林木价格认定工作,解决林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制定了《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林木价格认定方法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林木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司法、纪检监察、行政活动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果树、用材林木、景观林木、古树名木和特殊用途林木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 林木价格认定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等方法。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类型、林木详细情况(林木的种类、用途、价格认定基准日所处生长阶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有关的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办法来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一)选用市场法,应以林木质量、产量、生长状况、地理位置、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作为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 (二)选用成本法,应以价格认定基准日重新培植与林木相类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电化肥农药费、人工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正常客观成本费用和正常利润作为重置成本。 (三)选用收益法,应以正常生长情况下林木的客观预期收益作为未来收益。租赁土地上的林木,一般按土地租赁期和林木经济生长年限孰短确定收益年限。 (四)选用专家咨询法,选用专家应以林木生产、经营、科研等有关专业的专家为主,一般不少于5人。

  第四条 林木价格认定中涉及到的林木树种、树龄、树高、胸径、移栽成活率、适宜移植期、合理种植密度、生长阶段具体年限及各阶段产量等生产技术指标,可根据自身的需求,要求价格认定提出(委托)方出具相关报告或书面证明。

  第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实地(实物)勘验时,应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书)中载明的林木状况做核实,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核实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书)内容不符或有另外的事项需要明确的,应及时告知价格认定提出(委托)方,并要求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提出(委托)方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明确的,可中止价格认定。

  第六条 果树价格认定。(一)本规则所称果树是指以生产食用果实、种子为主的林木及其砧木。果树按生长阶段大体上分为产前期、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 (二)产前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都会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都会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衰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

  第七条 用材林木价格认定。(一)本规则所称用材林木是指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最大的目的的林木。用材林木按生长阶段大体上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二)幼龄林价格认定一般都会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成熟林、过熟林价格认定一般都会采用市场法。 中龄林、近熟林价格一般按与中龄林、近熟林同类林木的成熟林市场行情报价扣减该类中龄林、近熟林生长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观成本费用确定。

  第八条 景观林木价格认定。(一)本规则所称景观林木是指大多数都用在绿化环境或观赏的林木,包括绿化林木和树木造型盆景。(二)苗圃中的绿化林木价格认定一般都会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出圃后的绿化林木一般都会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或专家咨询法。 对没办法取得参照物市场行情报价的,可参考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三)树木造型盆景价格认定一般都会采用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

  第九条 古树名木价格认定。(一)本规则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二)古树名木价格认定一般都会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按下列公式计算。 古树名木价值=古树名木树种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的客观投入。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胸径,参照地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标准确定。生长势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的树冠、树干饱满程度,是否有病虫害等树木生长因子情况确定。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树龄的长短确定。树木场所价值系数根据树木生长区域所处的位置确定。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及相关系数参照区域标准确定。

  第十条 特殊用途林木价格认定。(一)本规则所称特殊用途林木是指以保存物种资源、国防和科学实验等为最大的目的的林木。包括母树林、国防林、实验林和自然保护区林等。(二)特殊用途林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特殊用途价值。经济价值认定方法同用材林木。特殊用途价值应综合经营目的、功能、成果、收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被毁坏林木损失价格认定。(一)被毁坏林木根据其恢复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分为可恢复林木和不可恢复林木。 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通过培植可恢复到毁坏前状态且经济上合理的林木。不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无法通过培植恢复到毁坏前状态,或虽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合理的林木。(二)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恢复期间必需投入的客观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恢复期间损失的纯收益,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三)不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毁坏前林木价格与价值减损比例的乘积,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价值减损比例应根据林木不同受损部位(根、皮、枝、干等)及其损伤所致程度(根系损伤比例、横向伤皮比例、枝干损伤比例等),按受损部分价值在林木整体价值中的比例确定。(四)林木毁坏范围和程度、毁灭林木详情,应由价格认定提出(委托)方在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书)中载明。

  560元的来源,〔木材销售价(出材量)-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出材量)-销售费用(出材量)-不可预见费(出材量)〕×0.65

  1190元的来源,长度按4M,口径按12CM;参考《龙岩市永定区林业总公司木材销售价格表》

  773.5元-214.5元=560元(注:214.5的来源,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出材量)+销售费用(出材量)+不可预见费(出材量))×0.65

  1190元-330元=860元(注:330的来源,生产所带来的成本+销售费用+不可预见费)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毁林等案件中被毁林木价值指导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目前,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毁坏等案件中被毁坏林木价值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案件处罚标准不一,给林业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为了更好的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打击破坏森林资源、毁坏林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执法依。

  另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我省被列为全国生态文明实验区,我区在积极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森林资源保护上更应给予积极推进。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毁林筑坟或者进人封山育林区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林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